2019-09-17 (2019-07-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8-090013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稽查時作業中,作業產生之廢水仍有貯留情事,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103年4月25日至108年6月21日止,貴公司未依規定於許可證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本府申請核准展延,許可文件逾期,視同未領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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