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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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2020-11-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臺端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10003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臺端設置於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三段217巷5號工廠稽查,經查臺端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生產作業,作業係將待加工之金屬板材以磷酸皮膜劑浸泡脫脂後再以清水清洗,另金屬板材續以粉體漆料塗噴後,用烤箱加熱烘乾定型,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廠房後方排水溝渠,臺端從事行業別已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業別,項次18),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水排放許可證逕行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