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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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2021-08-2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5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8款,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0款,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款 文號:45-110-110001 事由:臺端經營之家慶環保企業社(本市林口區麗林段876、884及885地號)稽查: 1.現場貯存廢照明光源,惟發現廢照明光源貯存場地未有防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貯存設施未標示且未分區、分類亦未設置護網或其他防止掉落、傾倒或崩塌等必要措施;未有1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4、5、6款。 2.現場廢鉛蓄電池貯存於未密閉鐵籠中,未標示其種類及名稱;貯存容器未具備收集廢酸液及防止腐蝕功能且貯存區未設有嚴禁煙火標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6、8、10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1-12-30 (2021-11-02)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6款 文號:45-110-120002 事由:臺端所屬家慶環保企業社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業務,惟查現場廢電子電器貯存設置未採取繩索綑綁、護網、檔樁、堵牆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掉落或倒塌等情事。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