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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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2022-01-10) |
桃園市 |
主旨:命臺端停止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1-030027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1月10日派員至臺端設置於本市龜山區萬壽路二段255號廠房稽查,查獲臺端收受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筠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翔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製程作業產出之廢塑膠桶(內含殘留廢液),於廠內拆除標籤並將殘留廢液清洗後再售予客戶,另於111年1月14日派員採樣清洗廢液,經檢測結果屬腐蝕性有害事業廢棄物,查臺端上揭作業已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行為,惟臺端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