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2 (2022-04-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1-070019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局111年4月29日14時58分接獲通報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樹人路167之1號廠房發生火警事故,於15時13分派員抵達現場時仍有殘火,經調查係貴公司管理不當導致發生火災,並於事故點上下風處檢測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數據有明顯變化,惟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空氣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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