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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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2017-09-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44-107-110008 事由: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3桃廢清字第092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第1項第3款)。」,依貴事業106年7月10日(106)榮大甲清檢字第10606J001號函所提變更申請文件,主要清除設備變更項目為刪增車輛,由原AAT-5810及621-S3兩輛清除車輛,汰舊621-S3換新ATF-7975車輛,但經查中壢監理站資料顯示,欲汰舊車輛(車號:621-S3)已於105年4月21日完成過戶於鴻維營造有限公司並重新掛牌使用(車牌號碼為:AAD-021),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5年4月21日將清除機具過戶予鴻維營造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