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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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2017-02-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06-030001 事由:貴公司前領有本府核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二異氰酸甲苯」之核可文件(號碼:074-03-J0020),運作行為:使用、貯存;含量:100%W/W,有效期間至106年1月15日。緣於106年2月17日本府環保局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上開所領有之核可文件已逾期失效,因現場二樓尚貯存「二異氰酸鉀苯」100%W/W,尚有約224.62公斤,惟貴公司繼續運作該毒性化學物質之總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未報經本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誠信原則,原處分機關未加詳查,逕以訴願人核可文件逾期失效擅自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為由予以處罰。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
2012-10-15 (2012-09-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 文號:34-101-10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