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04-30 (2017-12-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40054 事由:貴公司106年9月15日前所產生之廢蛋液(廚餘R-0106)及廢蛋殼(動物性廢渣R-0119),於再利用前未與合格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4-30 (2017-12-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7-040055 事由:貴公司送往再利用機構之廢蛋液及廢蛋殼,皆未依規定記錄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