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31 (2022-09-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1-112-010004 事由:臺端(即金川實業社)於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999號經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案經本局於111年9月6日派員稽查,現場貯存場所土地面積規模已超過1,000平方公尺,惟臺端(即金川實業社)未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
否 |
限2022-1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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