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6 (2025-01-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1-114-040005 事由:貴事業輸入貨物附有指定電池物品,未依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第3條第1項規定取得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4款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5-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