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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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2017-07-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44-106-120003 事由: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1桃廢清字第082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經查貴公司負責人於104年1月16日換發身分證(機構負責人戶藉地址變更後與清除許可證不符),貴公司雖然於106年7月14日(106)王四貝字第0714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展延暨變更申請,惟貴公司未於104年2月16日前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