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5 (2023-11-07)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並限於113年1月3日前完成複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文號:21-112-120334 事由:貴公司所屬柴油車車號:8895-YJ,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竹竹苗柴油車聯合攔檢排煙檢測業務,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氣管黑煙排放不透光率為2.1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車出廠日期為2011年1月,排放標準為1.0m-1)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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