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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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2018-04-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07-110001 事由:貴分公司之排風(煙)機運轉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7.7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之晚間營業場所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於107年4月13日17時前完成改善,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至相同地點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8.5分貝,仍未符合前述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超出管制標準1.5分貝。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