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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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2024-02-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3-060010 事由:貴事業(管制編號:H50B9867)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3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經濟部公示資料,貴事業所在地已於112年7月14日變更,惟貴事業遲於113年2月29日至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未於變更後30日內提出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