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工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35012903
管制編號: H5101315
事業名稱: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工廠
事業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南勢里南東路四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酒精飲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2-2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9-24
(2019-10-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10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76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3,770mg/L及化學需氧量:5,19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30mg/L、化學需氧量:100mg/L)。
不須改善 3,10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8-14
(2019-04-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6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33
事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複查,貴廠封瓶製程廢水仍未登載於許可文件內,執行按次處罰。
不須改善 268,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28
(2019-01-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40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34
事由:貴公司所屬平鎮工廠之封瓶製程有廢水產生,惟未納入廠區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且未登載於許可文件內,而排放至廠內雨水溝後流至廠外溝渠,並續流至下游水體(老街溪),另於廠內雨水溝採樣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5.4、生化需氧量:514mg/L、化學需氧量:85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6.0至9.0、生化需氧量:30mg/L、化學需氧量:100mg/L),且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
不須改善 3,402,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3-26
(2018-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30075
事由:經查貴公司廠房後方及油水分離機旁等處發現存放廢切削油(液)(廢棄物代碼:D-1704)15桶,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26
(2018-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30076
事由:經查貴公司之107年3月份申報廢棄物「廢塑膠(代碼:R-0201)」之貯存量與地磅紀錄單及放行單不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26
(2018-11-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30077
事由:經查廠房後方及油水分離機旁等處發現存放廢切削油(液)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貯存於戶外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13
(2019-11-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110026
事由:貴事業於108年10月18日向本局提送廢(污)水pH值小於6.0(D-1505)、廢塑膠容器(R-0202)及廢紙容器(R-0603)處置計畫書,經本局108年11月11日前往稽查,經查貴事業所提供之地磅紀錄單,上開廢棄物已移至呈泓興業有限公司(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嶺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惟貴事業所提送之處置計畫書並未取得本局核准即逕自進行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1-16
(2012-12-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2-010023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0-31
(2012-09-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10004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依據環署督字第101011816號函同意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
不須改善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