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
2025-08-30 (2025-05-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4-08005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4年5月14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經濟發展局、建築管理處至本市平鎮區南平路二段95號聯合稽查。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98號),巡視場內見堆置廢單一金屬銅(R-1302,係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編號五之再利用廢棄物),惟貴公司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身分),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
2018-02-26 (2018-01-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44-107-020002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383-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7年1月22日一○七(全宏)字第1070122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4年12月18日完成公司負責人變更,惟遲於107年1月22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