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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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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2017-03-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50049 事由:貴公司從事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且油墨總設計或總實際年用量為5公噸以上,經確認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年9月16日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案經本府106年3月15日派員前往稽查時污染源印刷機機運作中,另設有1台貼合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7-08-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