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1 (2023-09-06) |
桃園市 |
主旨:命臺端停止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2-090044 事由:案經本局於112年9月6日派員至桃園市桃園區同安派出所稽查,經查臺端駕駛車輛(車號:KEA-8513)受託清除同安派出所大樓產生之水肥,經本局現場請臺端打開車輛槽體並檢視內部,槽體內見有水肥殘渣,且嗅得明顯水肥異味。查臺端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逕行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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