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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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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2 (2024-11-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命臺端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貯存及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4-070017 事由:案經本局前於113年11月21日至本市平鎮區承德路59號勘查,該址係臺端經營之鑫捷環保企業社,現場見臺端家人刻正從事資源回收分類作業,未見貯存或拆解廢棄按摩椅。再於113年11月25日及12月10日會同臺端至前述地址釐清案情,經臺端表示近期確實有駕駛自用小貨車(車號 :BUV-3518)至督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市龜山區文明路19號)清除廢棄按摩椅(清除日期:113年10月17日、10月25日及11月11日)〔廢棄按摩椅含塑膠外殼(廢塑膠混合物:D-0299)、布材及金屬零件等〕,以及至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市中壢區內定七街168號之8)收受堪用按摩椅,惟臺端未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逕自從事清除督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之廢棄按摩椅(D-0299)業務,核已違反廢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命臺端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貯存及處理業務)及裁處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