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2025-02-16)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並限期於114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完成改善(至本府環保局指定地點接受檢測);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文號:22-114-050003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縣三灣鄉臺三線100.4公里處南下車道執行攔查作業,貴社車輛(車號:LGL-3808)經現場儀器檢測結果噪音值「108dB(A)」,超過該車輛原地噪音管制標準「94dB(A)」。 |
否 |
不須改善 |
3,6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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