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6632235
管制編號: H51A3203
事業名稱: 新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廠
事業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五路七號
所在工業區: 平鎮工業區
產業類型: 塑膠原料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3-05-15
資料日期: 2025-06-1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11-28
(2021-04-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110030
事由:貴廠排放管道(P005)經採樣檢測,異味污染物檢測值為4,17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造成周界空氣污染。
限2021-07-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11-05
(2020-10-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10004
事由:貴廠設於桃園市平鎮區工業五路7號,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接著劑製造程序-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9月29日及109年10月5日派員會同貴廠人員進行查核,發現一座製程用冷卻水塔及研磨分裝設備未登載於操作許可證,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8
(2020-07-0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80047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接著劑製造程序-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7月9日派員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108-F14)淨檢測濃度1萬4,596.3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府審酌認定,貴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事證明確,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故本案依法處分。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26
(2018-07-1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文號:40-107-070035
事由: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經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B-0399、C-0301自105年6月、106年6月起開始貯存,截至107年6月底仍未清除,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限2018-09-15前改善
待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0-13
(2017-08-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100021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M01),證號:H4646-03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28日至貴公司執行排放管道P002之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時前端污染源槽型反應器(E002)運作中,其揮發性有機物檢測結果為446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150ppm)規定。
限2018-10-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28
(2017-03-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40038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污染源操作中,稽查時發現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缺失說明如下:(一)吸附設備(A003)壓差值為1.6cmH2O(許可證登記為2~6cmH2O)。(二)吸附設備(A001及A003)未依許可證登載內容更換活性碳。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10-28
(2014-08-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3-100029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4-30
(2012-02-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040058
不須改善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