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7 (2022-08-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1-080013 事由: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27號),經本局於111年8月17日查貴事業許可之清運機具(車號:010-RU)未依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之公告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
否 |
限2022-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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