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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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2021-11-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13條 文號:44-113-070005 事由: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貴事業車輛(車號:226-SV)裝置GPS系統逾6個月無軌跡回傳(最後回傳日期:110年5月18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十三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3-07-13 (2023-06-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70005 事由:查貴公司112年5月11日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下稱E化審查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負責人戶籍地址已於109年8月14日變更,惟貴公司遲於112年5月11日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未於30日期限內提出申請變更,核已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9-22 (2022-07-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1-090004 事由: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86號),查貴事業未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逕行於111年7月18日將清除機具(清除機具車號:原為063-RA,現為KES-5121)過戶予浩明環保有限公司。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07 (2020-05-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70033 事由:1.案係再利用機構現勘。 2.巡查再利用機構廠區時,發現該設備有處理過物品之情形,經業者表示係使用塑膠產品進行破碎,惟其廢清書原物料未登載該項原料,核已違反廢清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0-08-07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15 (2018-09-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7-110044 事由:貴公司將收受回廠內廢碳頭及廢石墨(D-0499)等廢棄物未依規定委託合格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11-15 (2018-09-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110045 事由:貴公司收受廢碳頭及廢石墨(D-0499)等廢棄物未依規定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11-15 (2018-09-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文號:40-107-110046 事由:貴公司之廢碳頭及廢石墨(D-0499)等廢棄物未依規定於明顯處標示中文名稱,且未依規定於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擅自委託清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8-11-15 (2018-09-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110010 事由:查貴公司自103年至106年收受廢碳頭及廢石墨(D-0499)等廢棄物共13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貴公司人員(主要負責收受業務)表示,些許廢碳頭廢石墨會在廠內進行破碎處理,再進行轉賣,未依許可內容清除處理。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應俟訴願人刑事責任確定後方能決定是否作成行政罰處分。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2017-07-10 (2017-01-18)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06-070018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000-00)載運廢棄物(廢棧板),攔查時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