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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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2023-12-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臺端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4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本市新屋區十五間段十五間小段1838地號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曾貴屏畜牧場,領有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管制編號 :H52A6678),惟現場清點飼養豬隻379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飼養豬隻達200頭以上者),應向本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將未處理之畜牧廢水排放至場外地面水體(各級排水路或其他水體)。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