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億國際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4712508
管制編號: H52A7824
事業名稱: 海億國際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里中興路三六八號一樓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1-0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6-08
(2022-01-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2-060042
事由:貴公司將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約62.76噸,交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進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至臺中市后里區圳寮段48-1等地號堆置。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680,000
分期繳款中
2022-11-30
(2022-01-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1-110026
事由:貴公司將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約62.76噸,交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進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至臺中市后里區圳寮段48-1等地號堆置。
不須改善 168,000
分期繳款中
2022-11-30
(2022-06-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110025
事由:貴公司再利用廢塑膠製程增設1台震動比重分篩機,該機器會產出廢塑膠混合物,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
限2023-0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25
(2021-02-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030084
事由:1.貴事業目前僅收受廢棄物代碼G-0201之廢塑膠,未收受代碼R-0201之廢塑膠(下以廢棄物代碼稱之),現場流程為G-0201依序投入破碎機(1號機)、破碎機(2號機)及分選機後,產出產品塑膠碎片,衍生性廢棄物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及含泡棉之廢塑膠混合物。 2.查貴事業經核准廢清書之製程流程圖,G-0201及R-0201係分別投入破碎機(1號機)、破碎機(2號機),非依序投入,且製程設備無分選機;另廢清書登載之衍生性廢棄物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及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無登載廢塑膠混合物。再查現場衍生性廢棄物貯存位置未依廢清書內廠區配置圖之位置貯存。 3.綜上,貴事業現場實際營運情形與廢清書不符,惟查貴事業遲於110年3月22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變更核准,貴事業應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於事實發生前,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經審查核准,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25
(2021-02-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030085
事由:貴事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 年 09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產出之衍生性廢棄物(含泡棉之廢塑膠混合物),未依規定申報產出、貯存情形,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25
(2021-02-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0-030086
事由:1.貴事業目前僅收受廢棄物代碼G-0201之廢塑膠,現場流程係依序投入破碎機(1號機)、破碎機(2號機)及分選機後,產出產品塑膠碎片,衍生性廢棄物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及含泡棉之廢塑膠混合物。 2.依貴事業109年11月4日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之製程流程,貴事業收受之廢塑膠經水洗機產出之廢棄物為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及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惟依貴事業於本局查核時現場提供之發票,係將水洗機產出含泡棉之廢塑膠混合物以產品「沉底碎雜塑膠」售予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其不符製程流程,亦不符產品規格(進行破碎為2公分大小),應屬廢棄物。貴事業產出之廢棄物未委託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清除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