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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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019-11-25)
桃園市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25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有機染料/顏料化學製品程序(M02)(操證字第H3101-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1月25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固體、液體混合設備(濕式)(E213)作業中,查獲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250)之集氣閥未開啟,致製程產生之廢氣未收集至洗滌塔(A250)處理,屬未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17 (2018-05-22)
桃園市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18-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公司(第二廠)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17 事由:貴公司(第二廠)(管制編號:H5300970)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染料製造程序-有機染料/顏料化學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3101-05號)。經本府勾稽「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及「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發現貴公司(第三廠)105年度申報之原(物)料,超過許可證登記之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公司(第三廠)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查貴公司(第三廠)函覆資料,105年度發煙硫酸實際用量為378.14公噸,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量295公噸之10%以上,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0-12 (2011-06-27)
桃園市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 法規: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文號:30-100-10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