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4 (2021-03-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1-110-050001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56-2號),經查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係「本市觀音區濱海段478、479及485至492地號」等10筆土地;惟本局110年3月4日派員查獲貴公司將廢機動車輛另貯存於違反地點,顯與回收業登記證記載之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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