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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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2021-12-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10009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電弧爐煉鋼程序-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M01)」,證號:H5037-07號,有效期限自110年11月3日至112年2月1日止。前述製程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查CEMS管理平台每日校正資料及廠方提供之測試校正日報表及本局派員於110年12月16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發現110年11月26日未進行不透光率校正,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否 |
限2022-02-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2-19 (2020-07-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20062 事由:案經本局109年6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廠澆鑄成型設備及軋造成型設備產出氧化鐵鏽皮,係經高溫鋼體與空氣接觸表面之氧化層脫落而成,惟該氧化鐵鏽皮及其產生之流程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同年7月10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7月27日派員複查,前開氧化鐵鏽皮及其產生之流程,仍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27 (2020-06-1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100047 事由:經查貴廠從事基本金屬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另查貴廠澆鑄成型設備及軋造成型設備產出氧化鐵鏽皮,係經高溫鋼體與空氣接觸表面之氧化層脫落而成,惟該氧化鐵鏽皮及其產生之流程皆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02 (2019-01-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70004 事由: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 |
否 | 不須改善 |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2-14 (2018-11-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020004 事由:該廠M01電弧爐鍊鋼製造程序領有桃園市環保局核發之操作許可環空操證字第H5037-05號,依規定排放管道P001設置不透光率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查其DAHS設施之CWS6內之檔名為CWS6-20180313之最後更新日期為2018/3/14,與現行106年9月1日之確認報告書不符,未重新提送確認報告書,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2-12 (2018-06-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020002 事由:貴公司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一氧化碳轉化槽(A001)連接至袋式集塵器(A002)間驟冷塔之風管發生阻塞異常,致空氣污染物未有效收集,即逸散至大氣中,未維持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9-19 (2012-08-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1-090001 |
否 |
限2012-1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1-04 (2011-09-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0-11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7-04 (2011-05-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8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款 文號:40-100-070001 |
否 |
限2011-08-05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07-04 (2011-05-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8月05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文號:40-100-070002 |
否 |
限2011-08-05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