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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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2023-11-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22 事由: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1月1日至貴公司督察,督察時M01製程作業中,經查固定污染源-磨粉機(E004)連接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3)之廢氣收集管線破損,致使粒狀污染物從破損處直接逸散至空氣中,未能有效收集製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25 (2023-11-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 文號:40-113-010040 事由:貴公司使用昶昱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車輛(車牌:BEM-6173與BGF-8917)配合清運產源事業產出之廢活性碳(R-2408),並於遞送聯單清除者上登載「再利用者清除」,惟批車輛未符合再利用者清除之條件。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25 (2023-11-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0-113-010042 事由:查貴公司活化爐生產日誌,再生處理設備(轉爐)操作溫度多數未達800℃,未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二十四、廢活性碳運作管理規範之「再利用機構應具有熱再生處理設備,其熱再生溫度須達攝氏800℃以上」。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1-25 (2021-05-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110026 事由: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203)壓差值為:27mmH2O,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不符(應為70~210mmH2O),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造成周界空氣污染。 |
否 |
限2021-06-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07 (2017-06-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70010 事由: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7及A003壓差讀值分別為1cmH2O及2cmH2O(許可操作值:5-25cmH2O),與許可證內容不符,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0-22 (2016-08-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100025 |
否 |
限2016-11-30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1-23 (2012-11-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1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2-010034 |
否 |
限2013-01-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1-08 (2012-12-1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01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