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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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2023-08-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 文號:30-112-100042 事由:一、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儲槽四周及加注口處,依下列規定設置具有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1、儲槽四周防止濺溢設施之高度為50公分以上,圈圍容量並為最大 儲槽容量1.1倍以上;防止濺溢設施彼此連通者,其圈圍容量得合併計算。2、儲槽加注口處防止濺溢設施,位於前目防止濺溢設施內者,得與前目合併設置。 二、本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2年8月23日至貴公司進行貯存系統法規符合度查核:圈圍容量不足1.1倍儲槽編號:A8。 三、貴公司112年9月12日台清字第(112)0017號函及112年10月4日台清字第(112)0020號函陳述意見敬悉,經本府審酌認定貴公司違反水污法之事證明確,本府爰依水污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4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三、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處環境講習2小時。 |
否 |
限2023-10-16前改善 待改善 |
60,000 尚未繳款 |
2014-12-18 (2014-11-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並限於104年1月12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3-120417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