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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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2024-06-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20008 事由:1、本日係執行空氣污染物之稽查檢測作業。 2、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酯類製造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6434-05號」,本日稽查時污染源E001槽型反應器、E101、E102、E105板層式蒸(精)餾裝置、E103汽提設施、E104、E107、E110、E111、E112填充式蒸(精)餾裝置操作中,本日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101廢氣焚化爐的前後端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效率(削減率)檢測。 3、本次委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空氣污染物之採樣分析作業。 4、檢驗結果前後端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效率(削減率)為75.6%,未符合許可證核定之處理效率(削減率) (許可核定應達93.6%),依空氣污染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25-04-25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4-03-21 (2024-02-2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30011 事由:該公司桃科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431-00號),該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201、E202、E203、E204蒸氣鍋爐之排放管道P2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惟查該公司桃科廠至112年9月30日前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