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53110723
管制編號: H53B0969
事業名稱: 萬嘉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八八號
所在工業區: 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空氣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NULL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NULL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NULL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NULL
資料日期: 2026-01-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11-21
(2025-09-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110012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9月19日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本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查獲半乾式除酸塔(A003)未設置pH計,致現場無法顯示pH數值,未依核定之許可證內容操作。
不須改善 2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1-01
(2025-09-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4-110001
事由: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經查現場未依許可證內容辦理情形,集塵灰貯存槽外堆置數包裝有集塵灰之太空包,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資訊管理系統,貴事業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尚有847.93公噸未完成處理,已逾於貯存區有效容積297.36公噸,與許可登載事項不符,核以違反上述規定。
限2025-12-19前改善
待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10-16
(2025-08-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4-100015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該製程屬於環境部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本府環保局於114年9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之一氧化碳於114年8月24日0時(123.14 ppm)、1時(145.32 ppm)、3時(151.76 ppm)、9時(322.35 ppm)有4筆實際超標之情形(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20 ppm);另查超標期間每日校正報告各監測項目之零點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測值皆屬有效數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規定值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之規定。
不須改善 3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6-06
(2025-02-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60007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4年2月25日前往稽查,稽查時M01製程作業中,查獲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觸媒陶瓷纖維過濾器(A004)之集塵器壓降值為286mmH2O(許可證核定操值100-250mmH2O),以及直接冷卻爐(E005)至成品槽(E007)之物料輸送管道有物料外溢至廠區地面並產生明顯煙霧,以上均未依核定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5-26
(2024-10-0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50018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7日前往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將污泥貯存於進料貯坑,且貯坑廠外鐵捲門無法關閉,致無法密閉收集空氣污染物,未依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運作,核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嗣後貴公司以113年12月2日萬嘉字第1131202001號函陳述說明當日現場堆置之物料屬於「製程退料」,惟查貴公司並未將製程退料區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顯與操作許可證內容未符。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3-18
(2024-07-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4-030014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7月26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稽查時於貴公司廠區外發現有明顯粒狀物逸散,後會同貴公司人員至現場查核,污染源乾燥爐(E002)、後方粒狀污染物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02)操作中,貴公司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廠內粒狀污染物逸散至廠區周界外空氣中,且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之情形,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3-16
(2024-12-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030013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號:H7233-00號」,並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項目:氮氧化物、氧氣及排放流率)。惟查桃園市CEMS 管理系統每日校正值資料,發現上開製程排放管道(P001)113年6月14日未執行不透光率測項之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另經貴廠方人員表示,當日未執行校正係因故障簡訊通知時,已逾每日測試時間,故未依規定辦理。
限2024-06-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3-13
(2025-01-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4-030010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於貴公司後方周界見有明顯粒狀污染物自廠內逸散至廠外。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內稽查,經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觸媒陶瓷纖維過濾器(A004)之陶瓷濾管逆吹空壓機因跳機,造成濾管壓差上升,污染源乾燥爐(E002)及一次爐(E003)產生之廢氣(含粒狀污染物)因而無法有效收集並處理,致使粒狀污染物自廠房窗戶及屋頂排風扇逸散至廠外並散布於空氣中,經判定排除水蒸氣干擾情形,造成空氣污染。
不須改善 3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9-12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90012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不透光率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3.26%、二氧化硫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91%、氮氧化物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91%、一氧化碳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77%,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17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50024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該程序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進行連續自動監測,本府環保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一八八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之不透光率於112年12月22日累積超限59筆,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粒狀污染物每日不透光率6分鐘監測值超過1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之規定(換算每日不得超過40筆),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處分。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7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16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50022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惟查CEMS管理平台每日校正資料及廠方提供之測試校正日報表,發現112年9月16日未進行排放流率校正。貴公司未依前開法規規定進行校正維護,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處分。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08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50004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不透光率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3.26%,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24-05-08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50005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二氧化硫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91%,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24-05-08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50006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氮氧化物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91%,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24-05-08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50007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三季一氧化碳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77%,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24-05-07
(2024-04-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50003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233-00號),該製程屬於環境部公告第4、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之二氧化硫於112年12月19日有5筆實際超標之情形(排放標準150 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