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9-11-27 (2018-08-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74 事由:貴公司於107年8月23日向基隆關報運出口RECLAIMED RUBBER乙批(報單第AT/BC/07/514/G0100號),經基隆關查驗結果,並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9月20日環署督字第1070074869號函判定,貨品樣態尺寸目測超過5公分含纖維線(非鋼絲)之塊狀橡膠及條狀橡膠,依廢清法相關規定,廢輪胎及其處理後輸出之粒徑大於五公分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貴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入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11-27 (2018-09-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8-110075 事由:貴公司於107年9月6日向基隆關報運出口RECLAIMED RUBBER乙批(報單第AT/BC/07/514/G0111號),經基隆關查驗結果,實際來貨貨名拆項為項次1:RECLAIMED RUBBER膠粒;項次2:RECLAIMED RUBBER廢膠圈,其中項次2貨物依據107年9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列字號傳真電文及107年9月20日環署督字第1070074869號函,因輸出之粒徑大於5公分,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貴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入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9-07-02 (2019-02-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8-070003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5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38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8年2月25日(108)鴻豐環字第108022101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7年12月24日完成機構住址變更,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