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 (2021-11-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0-120072 事由: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1月16日環署循字第1101158487號函辦理。
2.經110年11月24日本局事業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表內容,貴事業表示確實有進口廢塑膠作為製程原料使用,惟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從事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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