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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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2025-03-14)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於限改日期前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查驗並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4年06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23-114-040001 事由:本局於114年3月14日執行環境部下放名單稽查,發現該分署辦理本市白河區「(管制編號:D113R4B005-1)」缺失如下:1.出入口未設置告示牌,缺失記點4點;2.物料堆置未完全覆蓋防塵網,缺失記點4點;3.該工地屬疏濬工程未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缺失記點10點;4.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洗車設備),缺失記點10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8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4項及第18條規定,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否 |
限2025-06-11前改善 待改善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3-19 (2025-02-21)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4-030001 事由:1.本案為民眾陳情至現場稽查,並會同工地主任現場稽查時態度良好。 2.本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缺失項目:03.物料堆置04.車行路徑05.裸露地表06.工地出入口,查核缺失記點共計40點,已違反「空污法」第23條規定依法告發。 3.經查該工區查核缺失項目內容:土方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 4.已告知業者及承包商請儘速依查核缺失改善並落實各項防制措施。 |
否 |
限2025-04-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6 (2023-08-3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元整,本案工地於112年8月30日竣工,無需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違規原因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2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12-100003 事由:貴單位申請111年度白水溪東河、白河堤段水防道路歲修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管制編號:D8603136),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營建工地(屬一級營建工地級別),申請送件日為112年8月16日,施工期程自111年12月12日至112年4月10日止,遲至施工迄日仍未補正完成,經本局112年8月30日查核工程已竣工,惟貴單位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經本局核准。 |
否 |
限2023-08-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5,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