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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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2023-12-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30200 事由:案經本局審酌動態錄影檔案,貴公司承租車輛於本市北屯區廍子國小前方人行道施放爆竹煙火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1項:「於本市各級學校、幼兒園、圖書館、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周圍五十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施放爆竹煙火。(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宗教或婚喪等民俗活動。(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含各類移動式宣傳車)行為。」之規定。 違規改善部分:現場煙火施放完畢後即停止,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