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9 (2021-08-03) |
嘉義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文號:40-110-080004 事由:1、廢木材貯存位置及設備機具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內容不一致。
2、廢木材未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貯存。
3、該廠再利用後產品未依核准用途使用。 |
否 |
限2021-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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