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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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2022-06-17)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60002 事由:1.本局於111年06月17日09時53分會同警方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陳情工地內發現有堆置3堆營建廢棄物(廢磚瓦、廢水管、廢水桶、廢木材)、一般生活垃圾、PP編織袋等,目視約40噸,現場兩輛挖土機(未作動)及農業拼裝車(無載運物料)、據現場人員表示農業拼裝車載運物料為土石方,廢棄物係為原先建築拆除後暫置於該地。 2.另於現場發現一坑洞,目視坑底及邊坡未夾雜廢棄物,本局請現場人員協助挖掘隨機兩點,目視內部及邊坡未夾雜廢棄物,惟靠近門口之挖掘點有夾雜些許磚瓦,據現場人員表示該磚瓦係為原先建築之磚瓦。 3.上開建築拆除之廢棄物,本局請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妥善清除,限期於111年7月17日前清除完畢並提交清除之相關文件供本局備查。 4.本案係為續稽查編號:雲環稽1111075。 5.據現場代表人表示現場之廢棄物皆是原先建築拆除及內部清出,惟現場無法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本局請該工程承包商於111年6月24日指派負責人攜帶相關文件至本局說明,以釐清案情。 6.本局告知代表人現場堆置廢棄物,不得隨意清除、移動。 7.經查核准該工程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場區配置圖與現場廢棄物堆置點不符合,該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8.告知現場代表人違反上述法條,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並與現場代表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111/6/20 到局說明雲環稽:1111083 1.本案係為案件編號44467861後續辦理。 2.本案為仁愛路工程廢棄物乙案,請業者代表至局說明。 3.該巨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宅新建工程-代表人盧志明,○○表示現場營建混合廢棄物固拆除後所暫放自家工程上,於111年6月17日已告發在案,後續該營建混合廢棄物將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規範辦理(如紀錄後附件備查)。 4.本局已請業者後續清除提送相關證明文件供本局備查,如未提供視同未有證明。 5.業者代表提供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文件供本局備查。 |
否 |
限2022-07-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