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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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2018-11-28)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60009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1月28日至貴公司督察,經查發現貴公司107年4月至6月間廢鑄砂申報交予銘宏億企業有限公司再利用之清運聯單共2筆,惟查實際共運送5車次,其中有3車次未依規定申報聯單,未申報重量約64.64公噸,107年4月至6月間每月申報之廢鑄砂產出量共65.25公噸,與申報之聯單量65.25公噸相同,惟實際交予銘宏億公司再利用之廢鑄砂數量有短少64.64公噸之情形,故於107年4月至6月間申報之廢鑄砂產出量,亦未依實際運作情形申報,另查感應電爐爐碴(R-1204)於107年10月底申報貯存量為0.215公噸,至本署107年11月28日督察前未申報清運,惟現場僅貯存55公斤,與申報資料不符,經查貴公司將感應電爐爐碴其他數量混入廢鑄砂(R-1201)中清運,未另行申報聯單,亦未依實際運作情形申報貯存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