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1 (2009-09-08)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12月18日。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文號:20-098-120001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09-1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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