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3 (2020-09-01)
新竹縣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20-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9-100002 事由: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 |
否 |
限2020-09-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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