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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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2017-10-12)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6-110003 事由: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 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管理辦法第9條: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 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 |
否 |
限2017-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18 (2017-08-14)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6-090001 事由: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 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管理辦法第8條:第二級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實施面積未達50%。 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
否 |
限2017-10-05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