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4 (2023-04-2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2-060001 事由: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
管理辦法第六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誠信原則,已核准替代方案。 |
限2023-04-2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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