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7 (2024-03-18)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050004 事由:經查貴事業所有車輛,由陳○○於113年○○月○○日從本縣寶山鄉某工地載運剩餘土石方,欲前往苗栗海邊某處砂石場,於本縣寶山鄉○○路為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新城派出所及本局稽查,發現前述車輛未隨車攜帶證明文件(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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