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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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2018-10-3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805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文號:40-108-060001 事由:本案貴公司於107年10月19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報運進口矽濺鍍殘靶及鈮濺鍍殘靶一批(報單號碼:AW/07/H16/G3108)一批,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員107年10月30日會同五堵分關及貴公司等於櫃場會勘,因矽濺鍍殘靶及鈮濺鍍殘靶,並未表列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無涉產業用料判斷,先予敘明、另查就返回原廠部分,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年函釋旨意,靶材產品販售於國外廠商使用,使用後,因純度不足再送回原供應商(廠)精煉,再銷售回該國外廠商使用,此行為非屬廢棄物清除處理範疇,惟本案樣態係貴公司將靶材產品販售至新加坡,新加坡廠商使用後,將剩餘料退回貨主,貨主欲於國內分離廢矽及廢鈮,販售於國內廠商二次使用,背板部分再製為靶材,貴公司未檢附本府核發輸入許可文件,逕自報運本案輸入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10,805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