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2 (2024-03-05)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8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3-04000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5日接獲關西鎮鎮公所通報,該事業附近鳳山溪遭受污染,經追查污染源,查該事業運作產生之廢棄物,未妥善收集處理,逕自場內雨水溝排出污染鳳山溪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4-03-19前改善 待改善 |
58,5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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