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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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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2020-11-26)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10-070007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分別於109年10月30日及11月26日至貴校稽查,貴校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取得水污染排放許可證(文件)始得排放廢(污)水,查貴校水污染排放許可證(文件)已於108年12月3日屆期,次查貴校定期檢測申報資料,109年1月至6月均有排放廢(污)水之申報紀錄,惟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稽查時仍未取得本府核發之排放許可證(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