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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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2021-12-07)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1年03月2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1-030002 事由:依新竹市環保局通報新甲一號橋旁灌溉溝渠遭黃泥水污染,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12月7日會同新竹市環保局人員至新甲一號橋旁灌溉溝渠查勘,發現溝渠一處排放口連接台端經營之土石方堆(棄)置場(地號:新竹縣竹東鎮下員段20地號),現場查該場土石方堆置面積約3037平方公尺,其規模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且現場有洗砂廢水貯存於場內沉澱池中,惟台端未取得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逕自作業產生廢水貯存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