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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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2025-03-10)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6月12日。 法規: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4-090001 事由:該管委會於113年9月10日設置廢(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陳○○,○○設置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於114年3月10前完成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到職訓練並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否 |
限2025-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