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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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2018-10-17)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8-100006 事由:依民眾陳情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7年10月17日前往貴公司於新竹縣竹東鎮台泥段14地號興建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建築執照:(107)府建字第00131號)工地稽查,現場工地興建中,且放流口有排放黃泥廢水之情形,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驗SS(總懸浮性固體),檢測結果為2470 mg/L(標準30 mg/L),貴公司在水體內排放污染物,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